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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01月04日 16:26:31 作者/来源: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
       1.取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的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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