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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加快推进“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
(一)列入钦州市“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中的项目;
(二)被确认为钦州市承接产业转移资金支持对象的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要求,在市属工业园区新办,经市政府确认给予扶持的项目。
第二章 用地用海支持政策
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凡投资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由我市上报自治区,列入自治 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其他符合本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列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所用林地指标由自治区单列安排,自治区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区绿化地植树造林。
(三)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单位或个人合作建设标准厂房、工业项目等。
(四)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当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进行招拍挂。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五)园区内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主要用于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用海支持政策 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市级征收部分主要用于该项目的用海建设。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的,还享受从自治区征收部分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该项目用海建设的优惠。
第四条 对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用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实行专项特殊优惠。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外,免征属于自治区和市级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将企业当年上缴的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的2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自治区和市级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石化、林浆纸、冶金、电子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外,可享受第一年免征自治区和市级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新办能源、粮油食品、物流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外,可享受第一年免征市级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石油化工、林浆纸、电子、能源、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地产税。
(五)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六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贷款贴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和重大项目推进等。
(二)鼓励企业自建标准厂房 对企业自建的标准厂房,两层的按每平方米80元给予补贴;三层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贴。厂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规定免收。
(三)鼓励企业创建品牌 企业落户钦州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鼓励开辟航线航班
1. 对在钦州港新开辟或运营国内航线的船公司: 年度装卸量超过1万-2万TEU的,奖励20万元; 年度装卸量超过2万-5万TEU的,奖励50万元; 年度装卸量超过5万TEU的,奖励100万元。
2. 对在钦州港新开辟外贸航线的船公司(包括直航线、外贸支线和外贸内支线): 年度装卸量超过0.5万-1万TEU的,奖励20万元; 年度装卸量超过1万-2万TEU的,奖励50万元; 年度装卸量超过2万TEU的,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集装箱揽货业务
1. 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市港口出口的,每个TEU由自治区和钦州市共补助110元;
2. 内贸货代公司全年在钦州港完成内贸集装箱出口重箱超过5000TEU的,每个TEU奖励20元;
3. 外贸货代公司全年在钦州港完成外贸集装箱出口重箱超过1000TEU的,每个TEU奖励30元。
(六)对集装箱车辆通行费给予优惠
1. 对进出钦州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在广西境内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2. 对进出钦州港收费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
(七)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进行补贴
1. 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除“两高一资”项目外),其生产用自来水、生产用电由同级财政分别补贴0.1元/立方和0.02元/千瓦时;
2.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8%比例以内由广西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凡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